RAC 委員會架構
常設委員會
RAC設有五個常設委員會:
- 預算與財務委員會
- 客戶服務委員會
- 治理委員會
- 計畫、專案與 規劃委員會
- RAC 領導團隊
RAC成員最遲將於該曆年第二次RAC會議前選出這些 委員會主席。常務 委員會主席可連任最多三屆,每屆一年。 常設委員會成員資格對所有RAC成員開放,惟RAC 領導團隊成員僅限RAC主席及副主席 。鼓勵所有RAC會員每年至少參與一個常設 委員會。理想情況下,委員會應代表所有 由RAC成員代表的主要司法管轄區。
常設委員會除非在投票前至少 一個月宣布的例行會議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廢除,否則將繼續存在 。
特別委員會
RAC領導團隊有權 成立其他常設委員會及/或特別委員會,處理現有常設委員會未涵蓋的議題 。常設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將依照RAC章程及羅伯特議事規則的要求 運作。如有衝突,章程 將優先適用。特別委員會將於曆年末到期。
設立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時,RAC主席應指定一人召開首次會議並主持會議,直到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,並於下次例會中經RAC批准。
常設委員會成員資格對所有RAC會員開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