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AC委员会结构
常设委员会
RAC设有五个常设委员会:
- 预算与财政委员会
- 客户服务委员会
- 治理委员会
- 项目、项目与 规划委员会
- RAC领导团队
RAC成员最迟将在当年第二次RAC会议前选举这些 委员会主席。常务 委员会主席可连任最多三届,每届一年。 常设委员会成员资格对所有RAC成员开放,惟RAC 领导团队成员资格仅限于RAC主席和副主席 。所有RAC成员都被鼓励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常设 委员会。理想情况下,委员会应代表所有 由RAC成员代表的主要司法管辖区。
常设委员会除非在投票前至少 一个月宣布的常规会议上被三分之二多数否决选,否则将继续 存在。
特别委员会
RAC领导团队有权 成立其他常设委员会和/或特别委员会,以处理 现有常设委员会职权之外的问题。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将按照RAC章程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要求 运作。如发生冲突,章程 优先适用。特别委员会将在日历年末到期。
在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成立后,RAC主席应指定一人召集首次会议并主持会议,直到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,并由RAC在下一次例会批准。
常设委员会成员资格对所有RAC成员开放。